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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投毒案的社会反响

《京华时报》8月23日刊载特约评论员王云帆的评论,批评了福建高院多次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后没有判决念斌无罪,而是发回重审,称:“既然二审**早在6年前就已发现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何不直接改判念斌无罪,而非要交由一审**去‘重审’呢?刑事司法程序之所以要设计二审,正是为了让二审**能在这种审级关系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存在的错误,从而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如果说第一次发回重审,是二审**对一审**还抱有‘有错必纠’的期待的话,在最高法以同样理由发回重审后,福建高院再一次发回一审**,不但显得缺乏担当,也与法律精神不符。”8月24日,《京华时报》刊载特约评论员王灏军的评论,呼吁在表扬法官之余,**和公安应该借本案进行反思和纠偏,称:“在福建高院赢得坊间鼓励和点赞时,我们希望这不是个案,而是对过往的一种制度化纠偏。”

念斌案负责警察处理结果?念斌案真凶

《法制晚报》8月23日发表社论,对本案中案件早已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却审了8年以及警方的“思想工作”让念斌咬舌自尽等疑点提出质疑,要求惩处渎职的公检法人员。

《北京青年报》8月25日刊载一名检察官杨涛的评论,认为若要防止念斌案再现,应摒弃“公检法联合办案”来让**真正做到独立办案、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未判**的重特大案件与重大疑难案件也应实行三审并建立巡回法庭,并呼吁有关部门彻查本案中涉及的刑讯逼供和伪造证据问题。

《都市时报》8月23日发表社论,引用了威廉·格拉德斯通的名言“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以及弗兰西斯·培根的“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水源。”,呼吁追究念斌案中渎职违法的责任人。可以说,司法不公、有法不依,就是最大的司法**;可以说,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敬畏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草菅人命,就是最大的司法**;可以说,公检法工作人员不尊重生命,不重证据轻口供,就是最大的司法**;可以说,为了挽回自己的面子,而不珍惜他人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就是最大的司法**。仅仅为了他们自己的面子,使错误的**判决得不到更正,这绝不是我们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本意。因此,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绝不应当姑息迁就;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在对念斌的**作出无罪释放的终审判决之后,应当尽快对福州市公检法队伍中肆意践踏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失职和渎职犯罪行为进行依法问责。

如果福建省高级人民**仅仅对念斌作出终审改判无罪,而不依法追究责任,那就更是对法律的不尊与践踏。因此,全国各地**和公检法系统,都应当向河南省高级人民**学习,建立健全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有错必纠,才能执法必严;执法必严,才能依法维护司法公平与公正;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郭喜林)

对受害人来说,该案是他们8年来的伤口,念斌被判无罪,他们的伤口又被撕开,真凶到底是谁,在他们心里又成了一个死结。这就是一起冤案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没有赢家,只有伤害。从**审判来讲,应该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避免再次出现冤案。(张燕生评)

念斌案负责警察处理结果?念斌案真凶

念斌案的悲剧,可以说是“命案必破”理念的产物。所谓“命案必破”,作为侦查机关的一种决心宣示,可以理解。如果作为对侦查机关的硬性要求,则是荒谬的、反科学的。无论科技条件如何发达,犯罪手段必然也会随之升级。证据随时间推移而湮灭,是不可改变的自然规律。侦查手段的局限性、侦查人员的素质、犯罪分子的抗拒心理、公众对程序正义的期待等等,都是命案侦破中无法克服的困难。在反科学的“命案必破”要求下,必然出现两种结果: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或者推卸责任,将故意杀人案认定为**、意外事件。(易胜华评)

念斌案的真凶还能抓到吗

您好,这个很难说,念斌的释放是“疑罪从无”的体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念斌就是凶手,或者证据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只能从法律上宣告被告无罪。至于还能不能找到真凶,那要看警方的办案能力了,现实中有很多案件是侦破不了的,所谓“命案必破”其实是不科学,也不现实的,但要尽量争取。

念斌是真凶千真万确

如果在平潭生活长大,以当时平潭落后的社会环境,我觉得就是他,没跑的,但是,警方的口供笔录问的还是不够详细,又或者说念斌没有把话说的太满,药物可能分散投,这样中的几率不是更大,好好的半包药拿回去,也都是钱,当时的平潭落后的地步是无法想象,他很可能是一整包都投了,他只说投在水壶,平潭妈妈特别爱孩子,还很贤惠,会把好的东西给孩子吃,自己一般很少吃,或者是吃剩的,但是受害人她也进了医院,念斌姐的手段也很厉害,也可以理解她爱她的弟弟,颠倒是非,全平潭人都知道念斌是凶手,但是就是他姐的厉害,无法成立罪名,让无辜的人更加痛心,她拿的细的头皮发麻的专业证据不过是给**和网友看的,但是念斌就是凶手,他也确实投了药,当时已经承认,口供的视频结尾我觉得应该也是他姐教他说的,一个小学没毕业的人头脑能转的那么快,我着实惊讶

念斌案真凶就是陈云清后来怎么被处理

1、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把念斌推上被告席,一方面是对念斌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也因此错过了继续侦破案件、揭开真相的最佳时机,目前并不能确定凶手。

2、2015年12月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福州中院赔偿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物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元。“念斌案”最终国家赔偿落定,获赔119万余元。

3、“念斌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两名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毒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此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念斌四次被判**。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再审宣判念斌无罪。

扩展资料:

司法赔偿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司法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本质上是对因司法权违法行使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而司法权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行使的,因此侵权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1)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行使检察权(仅限于刑事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3)行使审判权的人民**(包括专门人民**,如军事**)及其工作人员(4)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此为司法赔偿的形式特征。

第二,司法赔偿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司法权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公安机关具有治安行政管理与刑事侦查两种职能,分别体现为行政权行使主体与司法权行使主体,其在履行治安管理过程中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时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产生司法赔偿责任。

第三,司法赔偿实行有限赔偿原则,范围很窄。在刑事赔偿中,只对无罪被羁押者以及错误判处**并已执行的人给予赔偿,而对轻罪重判、有罪被超期羁押的不予赔偿。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国家只对人民**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对因错误判决造成的损害以及其他诉讼行为造成的损害则不予赔偿。

第四,司法赔偿以独特的非诉讼程序进行。该程序分为侵权机关及侵权行为人所在机关自我确认行为违法并赔偿的程序;上级机关对赔偿复议的程序;人民**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的决定程序。

参考资料:人民网-“念斌案”国家赔偿落定获赔119万余元

参考资料:人民网-念斌案办案人“不满”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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