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奥林匹克**》,亦称奥林匹克章程或规则,是国际奥委会为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而制订的总章程。第一部章程的倡议和制订者是顾拜旦。

1894年6月在巴黎国际体育会议上正式通过。主要内容是奥林匹克运动基本宗旨、原则、以及举行奥运会的有关事宜。数十年来,曾多次修改、补充,但由顾拜旦制订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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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Olympic Charter)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关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律文件。**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宗旨、原则、成员资格、机构及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法律文件是约束所有奥林匹克活动参与者行为的最基本标准和各方进行合作的基础。

《奥林匹克**》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而逐渐完善。1894年国际奥委会成立时没有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只是确定了一些基本的意向与原则,如每4年举办一次奥运会以及国际奥委会与政府的关系等。

第一个具有**性质的文件是1908年由顾拜旦起草的《国际奥委会的地位》一文。这个文件对国际奥委会的任务、组织管理、委员产生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阐述。其后,在这个文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奥林匹克运动的规章。在很长一个时期,这些规章的名称用语混乱,如“奥林匹克规则”(Olympic Rules)、“奥林匹克章程”(Olympic Statues)和“奥运会规则”等。从1978年开始,国际奥委会正式使用“奥林匹克**”这一名称。在实践中为了表述方便,人们将以前这些名称不同的规章也都称为“奥林匹克**”。

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国际奥委会在保持奥林匹克基本原则和精神始终如一的前提下,针对不断变化的情况,对《奥林匹克**》作过多次修改。

现行的《奥林匹克**》在国际奥委会1996年7月18日亚特兰大第105次全会上批准生效。该**由“基本原则”、“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奥林匹克运动会”6部分组成,共74款,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思想、组织、活动和制度等重要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奥林匹克**》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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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述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确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目标,规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方向;

2.界定了奥林匹克主义和奥林匹克精神等重要概念,奠定了奥林匹克运动实现其目标的思想基础;

3.将奥林匹克运动组织体系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各个成员,特别是三大支柱(即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这一运动中各自的位置、功能、任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作了清晰表述和规定,既保证了它们各自的独立性,又使它们互相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功能体系,从而提供了一个与奥林匹克运动相应相称的组织基础;

4.界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内容,如奥运会、大众体育活动及奥林匹克教育与文化活动。国际奥委会下设11个委员会国际奥委会下设委员会奥林匹克道德委员会奥林匹克2000年委员会奥林匹克协调委员会奥林匹克药物委员会奥林匹克教育和文化委员会奥林匹克运动员委员会奥林匹克环境委员会奥林匹克人道主义事物委员会奥林匹克运动女子委员会奥林匹克大众体育委员会奥林匹克收藏家委员会 1998年12月,国际奥委会受到2002年盐湖城奥运会申办丑闻的指控。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立即指派一个独立委员会来搜集相关证据和材料,6周后,国际奥委会公布了调查结果,并向委员会大会报告了涉及丑闻的国际奥委会委员,最终导致4名委员的辞职,6名委员被除名,10名官员受到警告的处分。

受盐湖城申办丑闻的影响,1999年国际奥委会迅速采取相关措施,对国际奥委会进行相关的调整:

1.改变2006年冬奥会的申办流程,取消国际奥委会委员前往候选城市考察参观的活动。

2.从奥运会运动员中选择15名优秀运动员成为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委员。

3.成立国际奥委会委员提名委员会。

4.国际奥委会委员任期为八年,通过选举进行更新。

5.国际奥委会委员总数为115名。

6.主席的任期为八年,任满后的延期为四年。

7.国际奥委会委员中,15名来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15名来自各国家奥委会,其他70名为独立个人委员。

8.国际奥委会委员年龄上限为70岁。

9.成立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

10.成立世界反***委员会。

11.通过公布国际奥林匹克运动收入来源和支出财务报告,增加国际奥委会的财务透明度。

12.国际奥委会大会首次向媒体开放。

据《奥林匹克**》,在全世界的范围内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健康地发展;鼓励组织和发展体育运动和体育比赛;保证奥运会的正常举行;鼓励青年参加体育活动并从中受到教育,为建立一个和平和更加美好的世界而作出贡献。国际奥委会有自己的会旗。旗为白底无边,中央有五个相互套连的圆环,即我们所说的奥林匹克环。环的颜色自左至右为蓝、黄、黑、绿、红(也可用单色绘制)系顾拜旦以它们能概括各会员国国旗的颜色而选定,但以后对这五种颜色又有其他解释。1979年国际奥委会出版的《奥林匹克评论》(第四十期)强调,会旗和五个环的含义是,象征五大洲的团结,全世界的运动员以公正、坦率的比赛和友好的精神,在奥运会上相见。

国际奥委会会旗系1913年根据顾拜旦的构思而设计制作的。

1914年为庆祝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恢复20周年,在巴黎举行的奥林匹克代表大会上首次升起。1920年安特卫普奥运会时,比利时国家奥委会绣了同样一面锦旗在当届奥运会上使用。运动会后,比利时将它赠给了国际奥委会并成为国际奥委会正式会旗。历届奥运会开幕式上都有会旗交接仪式。由上届奥运会主办城市的代表将旗交给国际奥委会主席,主席再将旗递交当届主办城市的市长。然后将旗帜保存在市府大楼四年再送交下届主办城市。当届奥运会升在运动会主会场上空的旗帜是一面代用品。

根据《奥林匹克**》规定,奥林匹克五环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国际奥委会在《奥林匹克**》中“奥林匹克主义的原则”条款中有这样一段话:“每一个人都应享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可能性,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并体现相互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奥林匹克精神”。显然,《奥林匹克**》赋予奥林匹克精神的内容是“相互理解、友谊长久、团结一致和公平竞争”。

奥林匹克精神对奥林匹克运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奥林匹克精神强调对文化差异的公正对待和理解。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性的运动,它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世界上文化间的各种差异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来自各国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以及观众生有不同的肤色,穿着不同的服装,说着不同的语言,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进行不同的宗教仪式,用不同的行为方式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这些种族的和文化的差异,又常常由于各国间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冲突而强化。从一定意义上讲,四年一度的奥运会将世界上所有的体育文化集中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于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尤为引人注目。差异就是矛盾,矛盾就可能引发冲突。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相互了解、友谊和团结,就是要形成一种精神氛围。在这种氛围中,人们可以摆脱各自文化带来的偏见,在不同文化的展示中,看到的不是矛盾与冲突,而是人类社会百花齐放、千姿万态的文化图景,从而使文化差异成为促进人们互相交流的动因,而不是各自封闭的藩篱;使矛盾成为互相学习的动力,而不是互相轻视的诱因。也只有在这种氛围中,人们才能打破各自狭窄的眼界,以世界公民的博大胸怀,去认识和理解自己民族以外的事物,领悟到各个民族都有着神奇的想象力和巨大的创造力,学会尊敬其他民族,以比较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去看待别人和自己,虚心地吸取其他文化的优秀成分,不断丰富自己,从而使奥林匹克运动所提倡的国际交流真正得以实现。

其次,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竞技运动的公平与公正。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正如已故美国著名黑人田径运动员杰西·欧文斯所说“在体育运动中,人们学到的不仅仅是比赛,还有尊重他人、生活伦理、如何度过自己的一生以及如何对待自己的同类”。

奥林匹克精神是皮埃尔-德-顾拜旦提出的。为了把一种充满活力的新教育体系介绍给祖国,顾拜旦从青少年时期起,就潜心钻研同时代的不同教育体系和古希腊的历史。他希望法国青年能接受一种新的教育体系,即在加强道德修养和增强信心的同时,锻炼身体,培养勇敢精神和坚强的个性。国际奥委会所领导的奥林匹克运动包含所有同意并遵守《奥林匹克**》的组织和个人,他们隶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标准是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已获得国际奥委会承认的组织有:国家或地区奥委会206个;其管辖的运动项目被列为奥运会比赛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35个;其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28个。世界性的或每个洲的国家或地区奥委会协会组织,其中有:各国奥委会总会(州OC)、非洲国家奥委会总会(ANOCA)、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OCA)、泛美体育组织(ODEPA)、中美洲和加勒比体育组织(ODECABE)、欧洲国家奥委会总会(AENOC)、大洋洲国家奥委会总会(ONOC);国际奥委会所承认的体育组织还包括有一些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所组成的协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GAISF)、夏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ASOIF)、冬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AIWF),等等。

注:国际奥委会原有205个成员。因2010年,原来的成员国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投票解体,国际奥委会随后取消了它的成员国资格。这样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无法参加2012年伦敦奥运会,但允许他们的运动员以独立运动员身份参加奥运会。2012年伦敦奥运会开幕式上见到的那支举着奥林匹克旗的三个人代表队就是由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下属五个岛屿的运动员组成的独立代表队,科索沃于2014年加入国际奥委会,南苏丹于2015年加入国际奥委会,所以,从2016年奥运会开始,参加奥运会的成员达到了206个。 1999年12月召开的第110届国际奥委会全会修改的《奥林匹克**》对国际奥委会委员(IOC member)的产生作了新的规定:国际奥委会委员由自然人组成,人数总数不得超过115人,其中15人必须来自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的代表,15人为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主席或其领导成员,15人为国家(或地区)奥委会的主席或其领导成员。国际奥委会从它认为有资格的人选中选择和选举其委员。国际奥委会委员必须是一个国家的公民,这个国家有一个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委员是国际奥委会在这些国家或有关组织的代表,并非是这些国家或组织派往国际奥委会的代表。

自1999年起,新当选的委员年满70岁必须退休。而在1999年12月11日第110届国际奥委会全会召开之前选举产生的委员可在他80岁的当年年底退休(但在1966年之前当选的委员除外)。国际奥委会现有委员125人。

任职满10年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在退休之后均可成为国际奥委会名誉委员(IOC Honorary member)。国际奥委会名誉委员可应邀参加奥运会,出席奥林匹克代表大会和国际奥委会全会,但无表决权。国际奥委会现有名誉委员22人。

经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提议,国际奥委会可从国际奥委会以外的、对奥林匹克运动作出过杰出贡献人士中选举国际奥委会荣誉委员(IOC Honour mereber)。国际奥委会荣誉委员可应邀参加奥运会,出席奥林匹克代表大会。国际奥委会主席可邀请他们出席国际奥委会的其他活动和会议,但他们无表决权。国际奥委会现有荣誉委员4人。

全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它是国际奥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对奥林匹克**的制订、修改和解释;选举奥运会举办城市;选举国际奥委会委员。全会的决定是最终的。

现国际奥委会执委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和另外十名委员组成。主席任期八年,可连选连任四年。副主席任期四年,但至少经过四年的间隔才能重新当选此职。执委任期四年,在卸任的当年不得连选连任,除非他当选上主席或副主席。

执委会负责处理国际奥委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准备全会的议事日程;向全会提交修改章程的建议及其他各类报告;批准国际奥委会的内部行政机构,根据主席的通知,委派和免除总干事、秘书长等职;负责保存国际奥委会的会议记录;颁布各种必要的规定和条例。

主席主持国际奥委会的一切活动,井永久性地代表国际奥委会。主席在他认为需要时,可指派成立某些永久性的或特别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确定它们的权力范围,任命其成员。国际奥委会主席和总干事是所有这些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国际奥委会现设有下列小组委员会:奥林匹克文化和奥林匹克教育委员会,运动员委员会,道德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妇女和体育工作小组,财务委员会,酬金工作小组,立法委员会,市场销售委员会,医务委员会,新闻委员会,奥林匹克项目委员会,广播和电视委员会,奥林匹克团结委员会,体育和法律委员会,体育和环境委员会群体委员会,2004年雅典第28届奥运会协调委员会,2006年都灵冬季奥运会协调委员会,2008年北京第29届奥运会协调委员会,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协调委员会,顾拜旦委员会,国际奥林匹克集邮、纪念币和纪念晶委员会,国际关系委员会,电视和网络权委员会和奥林匹克勋章理事会。

国际奥委会的行政管理机构有;主席执行办公室、总干事办公室、国际合作和发展部、财务和行政部、奥运会部、运动部、国家奥委会关系部、技术部、通讯部、信息管理部、全球广播和媒体权利部法律部、医务和科学部、奥林匹克团结基金部、奥本匹克博物馆部、奥运会知识服务部、美丽店管理公司(Meridian Management sa)、奥林匹克广播服务部、终身名誉主席秘书处、道德委员会和奥林匹克集邮部。《奥林匹克月刊》(Olympic Review)

《奥林匹克通讯》(Olympic Message)

《新闻概要》(Press Highlights)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成员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IOC,是领导全球奥林匹克运动的核心机构。它承认并规范所有遵守《奥林匹克**》的组织和个人,这些组织涵盖了国家或地区奥委会(204个),负责奥运会比赛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35个),以及其他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28个)。这些组织参与奥运会的组织工作,例如2004年雅典奥运会组委会、2006年都灵冬奥会组委会等,直至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温哥华冬奥会组委会。

除了这些直接成员,还有世界性和洲际性的国家或地区奥委会协会,如各国奥委会总会、非洲国家奥委会总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等。此外,国际奥委会还承认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组成的协会,如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夏季和冬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等。

曾经,国际奥委会有205个成员国,但2010年,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选择解散,国际奥委会随之取消其成员资格。因此,该地区的运动员无法以国家名义参加2012年伦敦奥运会,但他们以独立运动员的身份参赛,由五个岛屿的运动员组成的代表队在开幕式上举着奥林匹克旗入场,象征着他们的奥林匹克精神和团结。

扩展资料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国际奥委会。1894年成立后,总部设在巴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了避免战火的洗劫,1915年4月10日总部迁入这个有“国际文化城”之称的瑞士洛桑。这里有奥林匹克博物馆,奥林匹克研究中心,还有以顾拜旦名字命名的大街,体育场,等等。数十年来,洛桑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无怪乎有人将洛桑称为"奥林匹克之都"。国际奥委会也是在这个美好的城市逐渐发展、壮大而闻名于世的。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英文全称/简称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国际奥委会,IOC)

2004-03-18 14:18:00中国奥委会网站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简称:国际奥委会(IOC)

国际奥委会是一个国际性的、非政府的、非赢利的组织。它于1981年9月17日得到瑞士联邦议会的承认,确认其为无限期存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机构。

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国际奥委会按照《奥林匹克**》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其具体任务是:负责体育运动和运动竞赛的协调、组织和发展;与官方的或民间的主管组织和当局合作,努力使体育运动为人类服务;保证奥运会正常举行。反对危害奥林匹克运动的任何歧视支持,促进体育道德的发扬;努力在运动中普遍贯彻公平竞赛的精神,清除暴力行为,领导开展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的斗争;采取旨在防止危及运动员健康的措施;反对将体育运动和运动员滥用于任何政治的和商业的目的,努力使奥运会在确保环境的条件下举行,支持其他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的机构。

国际奥委会享有对奥运会的全部权利,包括对奥运会的组织、开发、广播电视和**的权利;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和奥林匹克会歌的一切权利也完全属于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有权撤销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承认,从奥运会比赛项目中撤销运动大项、分项或小项,有权取消对国家奥委会的承认,甚至有权取消奥运会组委会承办奥运会的权利。不仅如此,它还具有对一切参与奥运会的违章人员,从运动员、裁判员到代表团官员、管理人员进行处分的权力。当然,国际奥委会需要依据《奥林匹克**》来行使自己的权力。

国际奥委会于1894年6月23日成立时的名称是"奥林匹克运动会国际委员会",当时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奥运会的正常进行,这体现在国际奥委会给自己确定的3项任务中:①确保奥运会的定期举行;②使奥运会保持崇高的目标③引导竞技运动向正确的方向发展。1897年一家法文报纸首次称之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1901年正式改用现名。

国际奥委会作为一个非政府的民间组织,需要自筹经费以维持生存。长期以来国际奥委会资金拮据,20世纪60年代后期曾一度出现赤字。70年代开始随着电视转播收入的增长,情况开始好转,1975年取消了每年300瑞士法郎的会员费。80年代中期后,由于奥林匹克商业开发各种措施的实施,国际奥委会在经济上获得了独立。经济上的独立使得国际奥委会的人员构成发生相应变化。国际奥委会曾经是由社会上层人士组成,是"贵族气息极为浓厚"的组织,因为参加奥林匹克活动必须自己负担全部费用。现在具有雄厚经济基础的国际奥委会可以对其成员提供经济支持,负担其参加会议的费用,个人的经济状况不再是委员资格的制约因素,国际奥委会成员的结构开始趋向合理。国际奥委会的机构有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执行委员会、总部和专门委员会。

国际奥委会全会(IOC Session)

简称国际奥委会全会,是国际奥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奥林匹克运动中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均由全会掌握。它有权通过、修改和解释《奥林匹克**》,批准接纳国际奥委会的新委员;选举国际奥委会主席、副主席和执委会成员;挑选主办奥运会的城市,批准设置和撤消奥运会比赛项目中的运动大项;承认或撤消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大家庭的资格等。全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全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特别全体会议由主席或应至少三分之一委员的书面要求即可召开。召开全会或特别会议的通知由主席至少提前一个月连同会议议程发给各位委员。全会可以授权给执行委员会。从1985年起,国际奥委会禁止在其全会及执委会会议上吸烟。从国际奥委会成立至2003年10月共召开过115次全会。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IOC Executive Board)

简称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处理国际奥委会日常事务的机构,由全会授权,行使国际奥委会的职责。执委会成员有国际奥委会全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执委会主席任期8年,可以竞选连任一次,但是只有4年的任期。副主席和其他委员任期为4年。任期己满的执委除非竞选副主席或主席,不能竞选连任。

执委会的权力和职责是:维护《奥林匹克宪》,承担国际奥委会行政管理的最终责任,批准国际奥委会的内部组织、组织体制以及一切与其组织有关的内部规章,负责国际奥委会的财务管理,并准备年度报告;就有关规则或附则的修改建议向全会提出报告,向国际奥委会全会推荐国际奥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制定国际奥委会全会的议程;根据执委会主席的提议,任免总干事和秘书长,并决定他们的提升、处分和薪俸;保管国际奥委会档案;以它认为最适当的形式(条例、规定、标准、准则、须知、指示)制定一切必要的规章,确保《奥林匹克**》的正确实施和奥运会的举办;执行全会赋予的其他一切职责。组委会会议经主席提议或执委会多数委员的要求,由主席召开。执委会每年开会4—5次。

国际奥委会执委会设立于1921年,最初由5人组成,当时的国际奥委会主席的顾拜旦本人不是执委会主席。首届执委会的主席是布洛奈(BaronGodefroy de Blonay)。1925年5月国际奥委会在布拉格召开的第24次全会决定国际奥委会主席即为执委会主席,于是同年接替顾拜旦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比利时人巴耶-拉图尔也成为执委会主席。执委会成员后来增至9人,尔后又由11人组成,现由15人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4人和委员10人,主席是比利时人罗格(Jacques Rogge 2001年当选),副主席是俄罗斯人斯米尔诺夫(Vitaly **irnov,2001年当选)、美国人埃斯顿(James L.Easton,2002年当选)、韩国人金云龙(Un Yong Kim,2003年当选)和瑞典人林德伯格(Gunilla Lindberg、女,2004年当选);执委是瑞士人奥斯瓦尔德(Denis Oswald)、墨西哥人雷纳(Mario Vazquez Rana)、辛奎塔(Ottavio Cinquanta)、乌克兰人布勃卡(Sergey ubka)、希腊人尼克劳(Lambis V.Nikolaou)、黎巴嫩人霍里(Toni Khoury)、几内亚人迪亚罗(Alpha Ibrahim Diallo)、中国人于再清(Zaiqing Yu,2004年当选)和波多黎各人卡里翁(Richard L. Carrión)。

国际奥委会主席是国际奥委会的法人代表,主持国际奥委会的全部活动。有权建立常设的或在必要时建立临时的委员会和工作组,并确定其职权范围,指派其成员。一旦认为它们已经完成工作,可决定予以解散。该委员会或工作组未经主席事先同意,不能举行会议。主席是所有委员会和工作组的当然成员,而且在他出席其中任何会议时均应身居上座。国际奥委会成立之初,现代奥运会创始人顾拜且提出主席轮流制,即国际奥委会主席由奥运会举办国的委员担任,4年一轮换,以体现奥林匹克运动的国际性。由于首届现代奥运会于1896在希腊雅典举办,因此希腊人维凯拉斯担任第一任主席。雅典奥运会结束后,下一届奥运会将于1900年在法国巳黎举办,于是顾拜旦接任为第二任主席。第3届奥运会定于1904年在美国圣路易斯举办,因此巴黎奥运会后,顾拜旦准备将主席一职交给国际奥委会的美国委员、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斯隆。但是斯隆认为,频繁更换领导人对新生不久的国际奥委会十分不利,坚持要顾拜且留任。历史证明斯隆的意见是正确的。顾拜旦在其长达29年的国际奥委会主席任期内,蝉精竭虑,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生存、发展与创新作出一系列重大贡献。顾拜旦之后,先后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有比利时人巴耶-拉图尔(1925-1942)、瑞典人埃德斯特隆(1942-1952)、美国人布伦戴奇(1952-1972)、爱尔兰人基拉宁(1972-1980),西班牙人萨马兰奇(1980-2001)、现任主席是比利时人罗格(2001-)。

国际奥委会委员(IOC Member)

国际奥委会从它认为合格的人士中挑选委员,作为国际奥委会在其国家的代表,而不是其国家在国际奥委会的代表。这就是国际奥委会独特的"逆向代表"制。

候选人由执委会向全会推荐,全会以多数票通过后即生效。委员须为其定居地或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国家和地区的国民,而且该国和地区有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须至少会说一种国际奥委会使用的语言。

一个国家当选的委员原则上不能多于一人。但是,国际奥委会可以从夏季奥运会和冬季奥运会的举办国选择第二名成员。此外,国际奥委会主席可不考虑国籍,只考虑他们所起的作用和独特的资格,而向全会提出不多于10名的委员候选人,这就使一个国家有可能拥有两名以上的委员。国际奥委会举行仪式接受新委员,从1955年起新委员进入国际奥委会时要宣誓。委员除出席国际奥委会全会外,还有下列义务:在所在国和地区代表国际奥委会参与其被任命参与的国际奥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协助发展本国和地区的奥林匹克运动,在本国和地区落实国际奥委会的各种计划,包括奥林匹克团结基金计划,向国际奥委会主席报告本国和地区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情况和需求,每年至少一次向国际奥委会主席及时通报一切可能妨碍《奥林匹克**》在本国和地区执行或影响奥林匹克运动的事件,不管是发生在国家奥委会内部或外部,完成主席分配给他的其他任务,包括必要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代表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委员个人没有偿还国际奥委会债务的责任。国际奥委会委员不受来自政府、组织和其他合法实体及自然人的任何可能束缚或干扰其行动和投票时由的指令。

1966年前当选的委员是终生的,1999年11月底之前的当选的委员退休年龄是80岁,而之后当选的委员退休年龄是70岁。国际奥委会委员的人数逐渐增多,从1894年的5名增加到1914年的49名、1974年的78名、1992的95名(74国)、1998年9月的115名(84国),1999年6月因盐湖城贿选丑闻减至105名(78国)。之后,国际奥委会规定,为了更好地体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以及运动员代表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地位和声音,允许一定数量的委员由来自这三方面的代表当选,这些委员只有当他们是担任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席、国家奥委会主席和现任运动员时才有资格当选,一旦不再拥有这些职务和身份,也就从国际奥委会“退役”,与其年龄无关。到2004年10月国际奥委会一共有119名委员,其中14名是运动员委员。凡为国际奥委会服务满10年,并由于年龄、健康或其他为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接受的理由退休的委员应成为名誉委员。名誉委员可以代表国际奥委会继续他们的活动。除了不再拥有表决权外,地位保持不变,仍被邀参加奥运会、奥林匹克代表大会和国际奥委会全会。

如果国际奥委会主席要求,名誉委员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名誉委员可以被授予奥林匹克勋章。国际奥委会成立后的87年中没有妇女委员。从1981年起开始接纳妇女委员,芬兰的海格曼和委内内拉的伊萨瓦-丰塞卡成为国际奥委会的首批女委员。现在国际奥委会126委员中有12名女性委员。自1922年王正廷担任国际奥委会委员以来,中国先后有孔祥熙、董守义、徐亨(中国台北)、何振梁、吴经国(中国台北)、吕圣荣(女)、霍震霆(中国香港)和于再清先后进入国际奥委会,何振梁现任国际奥委会文化委员会主任,曾任国际奥委会副主席和执委,于再清在2004年8月当选为国际奥委会执委,成为国际奥委会历史上第二位中国执委。

国际奥委会总部(IOC Headquarters)

负责处理奥林匹克运动日常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设在瑞士的洛桑。在国际奥委会成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顾拜旦在巴黎的住所也就是国际奥委会的总部。1915年为越免战争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干扰,顾拜旦将国际奥委会总部由巴黎迁往中立国瑞士的洛桑。从此洛桑与奥林匹克运动结下不解之缘。1919年的《奥林匹克章程》写道"国际奥委会的总部设在洛桑(瑞士)。"1982年国际奥委会宣布洛桑为"奥林匹克之城",1993年l2月5日国际奥委会又宣布,洛桑为"奥林匹克之部"。1994年11月28日,洛桑市给国际奥委会颁发了荣誉奖。

自1925年顾拜旦卸任直到1980年,国际奥委会的历届主席都是在自己所在的国家对总部进行遥控。随着奥林匹克事务日益增多, 1980年新当选的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感到有必要"对日常发生的事件进行持续的直接的指导",于是他长期居住在洛桑总部,成为第一个将国际奥委会主席作为专职工作的主席。现任主席罗格也在洛桑办公。

关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官网中文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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