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尼尔的主要观点
麦克尼尔认为,所谓正统意义上的契约法,实际是一种古典和新古典主义的契约法,其所认为的契约,某种意义上是恢复最古老的契约。与经典意义上的契约不同,麦克尼尔给契约下了一个定义,他认为契约必然具有关于未来合意的性质,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契约不过是有关规划将来交换的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
这实际上表明麦克尼尔有一种突破传统契约理论固定模式的理念,其非常注重在变动的社会结构体系中,如何对未来的交换进行统筹安排。他看到社会的变动性对契约事实的影响。注意到当事人因契约而在随后可能产生的一系列依存性社会活动中的对各种价值的要求,因而麦克尼尔不愿再拘泥于前人那种就法律结构内部去探求契约含义的方法,而想通过对社会发展,社会技术性含量增高的事实研究去把握契约真义。麦克尼尔强调契约的社会关系实质,不再孤立地就要约、承诺、合意而认识契约。这些观点均受到本世纪西方社会学思潮的强大影响。麦氏声称的关系契约论实际上也是在当今西方法学界将目光转向社会本位这一大背景的前提下产生的。
关系契约论将各种社会人际关系作为契约研究的切入点,正如麦克尼尔所称“因为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并且要求只有通过复杂的方式才能实现协作,因而创立行政法和行政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简单地应付社会经济问题。”
关系本身已成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大背景。与传统实证主义法律体系不同,关系主义法律体系已超越了对国家法、国家司法制度、诉讼程序模式的研究,而将重心转移到了社会范畴的法律现象。麦克尼尔引用大量不同于寻常解决法律事务的实际方法,以一种模糊概念去重新界定合法与非法,立足于社会本位而探讨法本身,从法产生、法律**解决入手追求一种类似生态和谐的法律动态运行,这实际上表明了其对法律所持的社会学立场。不再恪守于僵化的国家与法的伴生以及随之的社会结构的静止性,而提倡社会造法,认为法乃至契约实际是社会关系的一环而最终又造就社会本身,这已是将系统论的精神贯彻于法学研究了。
作为一名充满想象力的契约法学家,麦克尼尔对未来社会法律同样有着深刻的见解,他指出当今世界是一个由古代人类不断追求技术而将自身也内化为“技术人”的这样一个过程进化而来的。他认为“技术人总是一个有目的的人,一个不断地计划的人”。
正是这种技术导致“为实现预定目标而使用的标准化的办法摧毁了自发的和随意的行为,而有利于深思熟虑和合理的行为”。
麦克尼尔从而从技术时代的社会——通过官僚体系维系推导出后技术时代的一种超越前者弊端的品性,即更加重视各种价值以至各种个性的共存,而不是力图在现有社会结构中造出一种权威机制,因而在麦克尼尔看来,契约法律的发展如同后技术社会一样,应是在一种追求社会和谐基础上的对各种价值共存的肯定。因而麦氏认为,良好的社会发展应是达到“一个承认不同价值间冲突并寻求均衡的和解的时代,”虽然是不完美的,但“是一种人性的和技术的世界”,是人类在对技术的及因技术而形成的一整套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反思的结果上产生的。契约法在这样一种大背景趋势的条件下,势必也就有了自身的正确轨迹,由技术时代的单独静止而向后技术时代的关系契约演化,而这正救了传统契约的命。当然麦克尼尔也并不认为后技术社会就会稳定出现,正像麦氏所称“技术人用了一万二千年来征服世界,他也许能用更短时间重新征服后技术世界。”但基于对人性的信任,麦克尼尔坚信即使会有技术人的再次征服,但同样有后技术时代的再生,因为那“是一种将计划、权力和至善论控制在人本主义范围内的时代”,而这正是麦氏所追求的关系契约法的生存社会环境。
由于麦克尼尔曾在富勒门下读书,深受其契约利益论影响,后来又受到契约法学家海维格斯特研究方法的影响,因而其着重将契约问题社会化,突出契约中当事人及协议内容的内在社会关系,使法律关系有了社会关系的实体意义上的支持。由麦克尼尔在社会基础上着力于相互性和角色作用的团结机制,因而可看出其也受到普鲁东政治经济学和迪尔凯姆的社会学的影响。由于麦克尼尔的生活背景正是20世纪西方社会学研究及各种思潮的高峰期,而当时美国社会又存在极端个人主义和自治共同体这二者相互依托的社会现实状况,因此麦氏的种种对法律特别是契约法的社会学角度的考虑就特别富有时代感。其提倡的关系契约不仅在契约法领域中独树一帜,并且在整个法学领域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一席。麦克尼尔对新社会契约的态度可用其自己的一句富于趣味的话来表明——“也许你和你的孩子们仍有好运气,能够生活在一种好的新社会契约之中。”
麦克尼尔主要观点
麦克尼尔提出了对契约法的新视角,认为其本质是关于未来合意的社会关系。他的观点突破了传统契约理论的固定模式,强调在变动的社会结构中对未来的交换进行统筹安排。
在麦克尼尔看来,社会的变动性对契约产生了影响,当事人在契约中对一系列依存性社会活动中的各种价值提出了要求。因此,他不愿拘泥于前人就法律结构内部探求契约含义的方法,而是通过研究社会发展和社会技术含量的提高,把握契约的真义。他的契约社会关系实质的观点,不再孤立地探讨要约、承诺和合意,而是强调契约在社会关系中的作用。
关系契约论将各种社会人际关系作为契约研究的切入点,认为在复杂的社会关系背景下,创立行政法和行政法的目的不仅是简单地应对社会经济问题,而是实现协作。这种观点超越了对国家法、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模式的研究,将重心转移到社会范畴的法律现象。
麦克尼尔引用大量不同于寻常解决法律事务的实际方法,以模糊概念重新界定合法与非法。他立足于社会本位探讨法本身,从法产生、法律**解决入手追求一种类似生态和谐的法律动态运行。这表明他持有社会学立场,不再恪守僵化的国家与法的伴生以及社会结构的静止性,提倡社会造法。他认为法乃至契约实际是社会关系的一环,最终造就社会本身,将系统论的精神贯彻于法学研究。
麦克尼尔对未来社会法律有着深刻见解,指出当今世界是一个由人类不断追求技术而内化为“技术人”的过程进化而来。他认为技术导致标准化方法摧毁了自发和随意的行为,有利于深思熟虑和合理的行为。从技术时代的社会推导出后技术时代的一种超越弊端的品性,即重视各种价值和个性的共存,而不是力图在现有社会结构中造出权威机制。因此,契约法律的发展应是在追求社会和谐的基础上肯定各种价值共存。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契约法从技术时代的单独静止向后技术时代的关系契约演化,这救了传统契约的命。麦克尼尔认为,良好的社会发展应是达到承认不同价值间冲突并寻求均衡和解的时代,尽管不完美,但是一种人性和技术的世界。这反映出他对人性和技术形成的一整套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反思。
麦克尼尔深受富勒契约利益论和海维格斯特研究方法的影响,将契约问题社会化,突出契约中当事人及协议内容的内在社会关系。他强调在社会基础上着力于相互性和角色作用的团结机制,受到了普鲁东政治经济学和迪尔凯姆社会学的影响。在20世纪西方社会学研究及各种思潮的高峰期,美国社会存在极端个人主义和自治共同体的社会现实状况,麦氏对法律特别是契约法的社会学角度的考虑具有时代感。
麦克尼尔提倡的关系契约不仅在契约法领域独树一帜,在整个法学领域也占有重要地位。他提出的新社会契约态度表明,人们可能生活在一种好的新社会契约之中。这反映了他对社会和谐与个人价值共存的追求,以及对未来社会的乐观展望。
比利·麦克尼尔个人简介
让我们来详细了解这位足球传奇人物——比利·麦克尼尔(Billy McNeill)。他出生于1940年3月2日,正值足球生涯的黄金时期。在绿茵场上,他以其精湛的技艺和右脚的精准射门闻名于世。
麦克尼尔的家乡是苏格兰的贝尔什尔,这片土地孕育了他深厚的足球根基。他忠诚的国籍是苏格兰,这象征着他对祖国足球的热爱和对荣誉的追求。在国家队的舞台,他共出场29次,攻入3个关键球,为国争光,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
在欧洲的顶级赛事中,他的身影同样熠熠生辉。麦克尼尔在欧洲三大杯赛场上共出场69次,攻入4球,显示了他在欧洲足坛的卓越表现。而在欧洲冠军联赛中,他更是出场51次,贡献3球,成为众多球迷心中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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