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的霸王条款是什么详细点
在NBA联盟被俗称为霸王条款的英文全称是no-traded clause,简称NEC。也即交易否决权。通俗的说就是在双方所履行的合同期内,拥有NEC条款或特权即意味着相当于常任理事国在联合国的一票否决权。
而科比是联盟目前惟一一个在合同上拥有NTC霸王条款的球员,即交易否决权(no-traded clause)。也就是说球队在未取得科比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把他作为筹码来进行交易。也即是说在合同期内,科比首先是有权选择新东家,而不是被动的等待球队交易。
北京时间5月30日科比在接受ESPN Radio 1050的采访时提到希望被交易出去。如果科比选择中止最后两年合同,那么将自动放弃4780万的总薪水。湖人交易科比的唯一障碍就是“不允许交易(不允许转会)”条款,为了交易科比,湖人必须自行删除这项条款,而这也需要得到科比的同意。此外,科比的合同里还拥有一条转会保证金(trade kicker),即如果科比被交易,他将从新东家那里得到大约950万——1300万美元的转会保证金,这部分钱属于一次性付清的签约奖金(signing bonus),并不会记入工资帽。好了,新在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一旦进行交易,科比将完全掌握主动,当然如果他很好的利用这个唯一的交易否决权的话。
NBA的霸王条款是怎么回事都有谁签订过
在NBA联盟被俗称为霸王条款的英文全称是no-traded clause,简称NEC。也即交易否决权。通俗的说就是在双方所履行的合同期内,拥有NEC条款或特权即意味着相当于常任理事国在联合国的一票否决权。而科比是联盟目前惟一一个在合同上拥有NTC霸王条款的球员,即交易否决权(no-traded clause)。也就是说球队在未取得科比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把他作为筹码来进行交易。也即是说在合同期内,科比首先是有权选择新东家,而不是被动的等待球队交易。北京时间5月30日科比在接受ESPN Radio 1050的采访时提到希望被交易出去。如果科比选择中止最后两年合同,那么将自动放弃4780万的总薪水。湖人交易科比的唯一障碍就是“不允许交易(不允许转会)”条款,为了交易科比,湖人必须自行删除这项条款,而这也需要得到科比的同意。此外,科比的合同里还拥有一条转会保证金(trade kicker),即如果科比被交易,他将从新东家那里得到大约950万——1300万美元的转会保证金,这部分钱属于一次性付清的签约奖金(signing bonus),并不会记入工资帽。好了,新在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一旦进行交易,科比将完全掌握主动,当然如果他很好的利用这个唯一的交易否决权的话。在NTC霸王条款的保护下,科比会选择哪一支球队呢?真的是休斯敦么?科比的薪水是7年 1亿3640万美元,2011夏到期,本赛季薪水1770万美元。2000年的时候麦蒂在魔术签了一份7年9288万的合同,2004年的时候与火箭续签三年6300万美元的合同,2010年到期,本赛季薪水1690万美元。在薪水上科比与麦蒂基本持平,所以科比与麦蒂地交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对科比来说,与姚明联手竞争总冠军,他会非常愿意。也许在明年我们真地会看到科比穿上火箭的24号球衣与姚明并肩战斗。既然交易否决权如此漂亮,为什么联盟的其他球星不将此项写入自己的合同呢?让我们回顾一下上半年的交易大鱼艾弗森,答案对自己的交易并没有决定权,他的合同里并不包括交易否决权的条款。这在前面已经提到,湖人的科比是唯一一位对交易有否决权的NBA球员。为什么呢?在NBA,只有八年以上的老将和在同一支球队效力四年以上的球员有资格在合同中加入交易否决权条款。问题是,极少有球员和某支球队形成这种情况,然后在自由球员市场上协商这个条款。像艾弗森这样的明星球员,通常在效力联盟满八年之前就签订大额合同,也就是说大部分人都是因为无法等到满足霸王条款的到来就已经将自己交给了球队。而NBA的续约合同并不允许球员更改主要条款,没错,这就是问题所在。也就是说,球员必须进入自由市场才能更改这个主要条款。艾弗森尽管在76人了整整11个赛季。但是他的四年7240万美元的延长合同是从上个赛季才开始,也就是说和他在联盟效力未满八年时的合同一样,不可能有交易否决权条款。当然,也许他当时续约76人的话也许现在可以成为拥有交易否决权的第二人。科比的情况是他在2004年夏天成为无限制自由球员,而且正好结束了自己的第八个赛季。当时的湖人在送走奥尼尔后不可能再失去科比,在此情况下最终与科比签订了一份包括交易否决权在内的七年将近1亿4千万美元的合同。这个时候我们发现什么,科比很好的为自己谋求了主动,当然是在合同上面,那我们是不是有理由相信他会更好的利用他所拥有的唯一的霸王条款呢?也许我们所有人都低估了科比在这种“大事件”上面的操控能力,因为他是联盟拥有交易否决权的唯一一个。
nba什么叫交易霸王条款
不可交易条款,在NBA联盟被俗称为霸王条款,英文全称是No-Traded Clause,简称NTC,也即交易否决权。通俗的说就是在双方所履行的合同期内,拥有NTC条款或特权即意味着相当于常任理事国在联合国的一票否决权。
在合同上拥有此霸王条款的球员,球队在未取得球员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把他作为筹码来进行交易。也即是说在合同期内,球员首先是有权选择新东家,而不是被动的等待球队交易。
1、在NBA效力8年以上。
2、在同一支球队效力4年以上。
3、必须是非限制自由球员。
一般情况下,极少有球员和某支球队形成这种情况,然后在自由球员市场上协商这个条款。像艾弗森或者麦蒂这样的明星球员,通常在效力联盟满8年之前就签订大额合同,也就是说大部分人都是因为无法等到满足霸王条款的到来就已经将自己交给了球队。而NBA的续约合同并不允许球员更改主要条款。而实力一般的球员,球队自然不会提供一份如此优厚的合同给他。所以,拥有此霸王权利的球员,绝对是巨星中的巨星。
NBA联盟目前只有科比、诺维斯基、皮尔斯、邓肯、加内特五个人拥有此霸王条款。
科比的情况是他在2004年夏天成为非限制自由球员,而且正好结束了自己的第八个赛季。当时的湖人在送走奥尼尔后不可能再失去科比,在此情况下最终与科比签订了一份包括交易否决权在内的7年1亿3640万美元的合同,而8年的时间正好给了科比加上“霸王条款”的机会,于是霸王合同就产生了。
诺维茨基进于2010年夏天首度跳出自己最后一年的合同,成为非限制自由球员。但在试水自由球员市场后,“德国战车”并没有收到联盟其他球队的报价,因此诺维茨基最终还是选择留守达拉斯。诺维茨基同小牛队签下的是一份为期4年,价值超过8000万美元的新合同,但总金额并没有达到顶薪标准,而合同条款中,还有一定金额的浮动奖金,此外这份续约合同中还包括这一则“不可交易条款”。诺维茨基也因此成为联盟历史上自科比之后第二个拥有此项霸王条款的球员。
保罗-皮尔斯于2010年夏天签订了一份4年6100万美元的合同,其中包括了不可交易条款,也使其成为NBA历史上拥有此项条款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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