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传票第一次到法庭是调解吗

收到**传票第一次到法庭可以先进行调解。调解是民事**法律审判的一个程序,如果双方当事人接受,那么从立案开始到**判决下达前都是可以进行调解的。

拓展资料一、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

深圳都市频道第一调解17帅,深圳都市频道第一现场女记者

在中国,调解主要有四种形式:

1、诉讼调解(**在诉论过程中的调解);

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

3、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

4、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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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庭的流程

1、开庭时,法官会先看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然后宣读一系列法庭审理规则,询问双方是否要求法庭方面的人员需要回避等等,一般情况不需回避。

2、法官要求原告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并出示证据(有时候法官为了节省时间,一般会用一句话带过,说被告已看过**内容,则此步可以省略)。除非原告有新的陈述,可以补充表达出来。

3、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反驳,并出示证据。

4、法官分别询问原告和被告关于案件的证据,有什么观点和看法或反驳——这叫质证,还会询问涉及案件的具体细节。如果需要对证据进行进一步的鉴定“是否属实”的,此时应该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5、原告和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互相辩论。

6、辩论完毕,法官会向双方询问是否愿意调解解决**,如果双方愿意调解并能调解成功的,法官会出具调解书,双方签名之后生效;如果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则法官不再调解。当然,如果在开庭几天后,双方可以再调解,并能达成一致意愿的,可以告诉法官,按调解成功来解决,由**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7、整个庭审过程,有书记员记录双方各自的发言。如果其中一方不愿调解,那么在各自发表完毕陈述后,书记员将庭审的记录打印出来,要求双方看过有没有跟在庭审过程发表的言语有出入,有的可以适当修改并在修该处签名。双方看完或修改完成庭审笔录之后,庭审结束。

三、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但是对于被追诉人能否阅卷、辩护律师如何核实证据,核实证据的范围、方式等问题,并未做出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调解

第一次开庭是调解还是直接判

法律分析:第一次开庭是先调解,不同意调解可以直接审判。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人民**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节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作文我的第一次调解

人民调解是基层司法所的一项主要职能,基层司法所人员既要履行指导职责,又要积极参与人民调解。作为一名基层司法所的新人,这种身份的转变,使我深感责任重大,不仅要有过硬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学会洞察当事人的心理,还要熟练掌握调解技巧。

前不久,我就参与并成功地调解了这样一起**。

2015年11月6日,家住太平镇龙潭村的覃某苦来到中营司法所寻求帮助,要求调解他与中营镇殷某梅的公司的劳动**,希望司法所能够帮帮他,如果司法所解决不了,就要去找镇长找县长评评理。

为了及时稳定当事人的情绪,我对覃某苦进行了耐心的劝解并详细地了解了**的缘由。根据覃某苦的描述,2012年覃某苦开始在中营镇殷某梅公司洗萝卜,几年来,他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工作任劳任怨,得到了公司的一致好评。今年,年近六旬的他身体状况突变,几次晕倒在工作岗位,于是该公司将覃某苦送往建始县官店镇医院检查,经诊断得出覃某苦患有严重的支气管炎、脑动脉硬化,医生建议他不要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但该公司负责人殷某梅希望覃某苦能够坚持到工期结束,在殷某梅的请求下,覃某苦答应带着病痛继续工作,由于劳累成疾覃某苦身体每况愈下,无法胜任该项工作。于是覃某苦先后几次向殷某梅表达了辞职的意愿,但一直未能得到殷某梅的同意,覃某苦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愤然的离开了该公司。后来,覃某苦回公司结算工资时,殷某梅以不服从公司管理和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克扣了覃某苦一千元的工资。

在了解该**的缘由后,我及时回答了覃某苦的诉求,这起**完全可以通过申请人民调解或者法律援助来解决,并建议他放弃**的想法,最终覃某苦同意我的建议申请调解。于是我将该**汇报了正在下乡开展精准扶贫的张所长,张所长得知情况后迅速与该公司负责人殷某梅取得了联系,并对其做了细致的工作,殷某梅也答应协商解决,并约定双方11月10日下午在中营司法所进行调解。

张所长因为要下乡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不能直接参与调解,早上临走时吩咐我,此次调解由我主持,**办工作人员协助,殷某梅的工作已经做通,调解成功可能性较大,如果在调解中遇到新情况及时联系。

11月10日下午,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来到了司法所。调解过程中殷某梅情绪非常激动,指责覃某苦在公司上班期间,无故旷工、不遵守公司相关制度,给公司的管理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并且说:“你生病期间,公司及时派车把你送到医院去检查,所有医药费都是公司承担的,你一点良心都没有,做事说话要讲良心”。但覃某苦也很愤慨地反唇相讥:“这几年来,我对公司兢兢业业,不是特殊情况从来不请假,有时候身体不舒服但仍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你结工资的时候扣我一千块的血汗钱,你太黑心哒”,此时双方剑拔弩张,你一句我一句的指责。为了控制调解现场,及时稳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我制止了他们的指责,并与张所长取得联系,把调解现场的情况进行了汇报,张所长通过电话及时地对殷某梅进行了劝解,缓和了调解现场的气氛。随后,在听取张所长的指导和建议后,我又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使他们情绪得到了稳定,同意继续进行调解。然而,调解中殷某梅辩称不存在克扣工资的说法,而只是抵扣了公司为覃某苦所花的医疗费,于是我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告知于她,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人工资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克扣的工资应当返还。在我不断劝解和教育下,殷女士答应返还克扣覃某苦的一千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殷女士当场返还克扣的一千元工资,调解获得成功。

从此次调解中我学到了很多,深刻地感受到人民调解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它不仅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要手段,能够把“法理情”融为一体,简单高效地的解决纷争,而且还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纽带,能够达到教育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同时也能增进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感情,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我所要做的就是找准法与理、法与情的平衡点,以法为准,以理服人,以情引导当事人解除心结,化解矛盾。同样,作为一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我所要做的就是用我的全部精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促一方平安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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