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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命是党口还是政府口
为政府口。
人事任免权立法设定的主要形式及相关人事决定形式依据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形式依法可分为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县一级没有)和任免三类。
从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广义来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还有包括**、补选和罢免上一级人大代表、接受辞职等与人事任免权相关的人事决定形式。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扩展资料:
人事任免的相关要求规定:
1、应按政府机构编制方案的规定,属于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的才能决定任免,不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如:一些直属单位、三权在上单位、事业单位或二级机构)负责人,即使称呼厅局长、主任,也不属于人大常委会法定任免的对象。
2、不属于法定审判庭的**内设机构(如:办公室、执行局、政治处、研究室等),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如:检察处、室,反**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等),均不属于人大常委会应该任免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事任免权
国务院有人事任命权吗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国务院有人事任命权。根据中央人事任免的程序,国务院在人事任命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此外,国务院还发布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议议案,任免行政人员。国务院人事任命首先由中组部提出合适的人选,经国务院党组会审议,并报请中央政治局会议审批,最终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免案,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免。综上所述,国务院有人事任命权。
国务院的人事任免权
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办+27个部位行署)的行政正职领导任免程序:
任免的主导机关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他们负责考察和提名人选。党中央和国务院如果有更换上述职务的人员的动议,首先要由中组部提出合适的人选,然后由国务院党组会审议、并报请中央政治局会议批准,然后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免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国务院其他部门(总局、国资委、办事机构、海关等)的行政正副职和组成部门的行政副职任免程序:
任免的主导机关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他们负责考察和提名人选。党中央和国务院如果有更换上述职务的人员的动议,首先要由中组部提出合适的人选,然后由国务院党组会审议、并报请中央政治局会议批准,然后由国务院发文任免。
任免是升职还是降职
1、任免包括任职和免职,也就是任职包括升职、调动,免职是免去现任职务
2、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任命某人担任某项职务或免去某人所担任某项职务的行为。
3、按照规定,某人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需要先对现在担任的岗位进行免职,然后再进行任命
扩展资料:任免通知是国家机关中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群众告知有关用人事项的公文。其目的是使下级机关和群众了解做出任免、聘用决定的机关、职位、相关依据,以及任免、聘用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具体职务,使任免信息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
通常要使用规范的格式,包括标题、称呼、正文、落款,一般写清楚相关的人员和职务信息即可。
人大人事任免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免职、**等诸种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享有人事任免权,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任免权,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发扬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组织、有秩序地实行高度集中,以集体行使职权的形式统一形成国家意志,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任免权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任免权的客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行使任免权的形式,主要有选举、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任免等。
按照法律规定,人大人事任免的形式主要包括:(1)选举,指以合法多数有效的表决方式选择举用有关人员担任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职务。(2)任免,指依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的提名,任免有关人员担任或者免去其职务。(3)罢免,指以提出罢免案的形式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罢免案必须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并经表决通过,才能生效。(4)推选,指从一定的人选中推荐选择一人担任暂时的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代理职务。(5)决定任免,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提请作出任命有关人员担任一定职务或者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职务的决定。(6)决定人选,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的提名,决定某些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人员的人选。(7)通过人选,指以表决形式通过法律规定的提请人提出的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人选。(8)决定代理人选,指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中央国家军事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情况下,在一定的人选中决定担任暂时代理职务的人选。(9)批准任免,指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任免事项加以批准认可,其对象是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10)补充任命,指对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的个别职务人选的任命。(11)接受辞职,指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接受其辞去所担任的职务。(12)****,指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撤销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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