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为什么不整治中国足协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中国足协是国家单位吗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为什么不整治中国足协和中国足协是国家单位吗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国家不是不整治足球,为什么还整治
国家不是不整治足球,而是因为体制的问题难以根除。我国足坛盘根错节的**痼疾,是中国足球成绩每况愈下的根本原因。事实上,足坛反腐持续进行,多年来被揪出人员有:中国足协领导、前国家队教练、足球运动员、裁判员、俱乐部高管及工作人员等。
从媒体公开案件情节看,他们胆大妄为,把手伸进诸如:教练选聘、球员引进、国家队名额、广告商筛选、球员比赛机会、薪酬确定、物资采购等环节,无孔不入,触目惊心。
未来中国足球的发展之路。
都说足球要从娃娃抓起,但对中国足球而言,当前更重要更紧迫的是要从反**抓起。只有根除**毒瘤,足坛才能正气压倒邪气,足球运动才能不再“掉线”,保持高水平“在线”。否则,中国足球恐怕永无“出线”之日,不管是世界杯,还是亚洲杯。
未来中国足球想要长期的发展,需要多方面的改革,我们的教育和用人体制,谢严重的制约了体育项目的开展,全民体育现在变成了老年体育,首先,国家层面重视,各基层组织在青少年培训,校园足球工作方面再次下了大力气,让中国足球的基础再次丰满起来,相信可以为未来的中国足球提供更多的可用之人。
中国足协还有存在的理由吗
中国足球协会是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是我国民间组织的一种主要类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际通行观点认为,民间组织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五个基本特征。
中国足协是一个怪胎,它不具备正常民间组织应该具有的民间性、非政府性、自治性的特征,它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它只是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另一张名片而已。中国足协是计划主义、举国体育体制在足球领域的具体执行机构,它的体制残存着我国传统社会集权主义的痕迹。在加快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民间组织发展的今天,它的改革步伐远远落后于我国其他行业协会。
中国足协发展到今天,不仅在工作上是完全失败的,而且还与国家关于民间组织的相关规定、精神不符,与国际足联的要求不符:
1、足协官员**透顶、****,民政部门应依法撤销中国足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中国足协前任主席袁伟民对“赌球”、“黑哨”视而不见、姑息养奸,对假球黑哨的泛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国足协前任副主席南勇、杨一民由于收受巨额贿赂、****,已经被依法逮捕,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张健强等其他一批中层干部也同样难逃法网。这样一个已经彻底烂透了、每一个毛孔都渗透着肮脏渣滓的所谓民间组织,民政部门不能逃避责任,应该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可以对中国足协限期停止活动,或者直接予以撤销登记!
2、继续保留“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体制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的要求。《国办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指出,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意见》要求“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而中国足协与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尚待足代会确认的足协第一副主席韦迪同时也兼任管理中心主任,是体育总局的正司级干部。因此,根据《意见》要求,足协非改不可,要与管理中心在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分开,管理中心主任不能兼任足协主席。
3、足协领导的选举程序违背《国际足联章程》和《意见》精神。关于足协主席人选的产生,《中国足协章程》只用一句话规定: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而《国际足联章程》规定,“会员协会的机构只能通过本协会内的选举或任命产生。协会必须在各自的章程中规定选举的程序以保证选举和任命的完全独立性。”而韦迪作为水上中心主任,在此之前足球圈对其完全闻所未闻,国家体育总局现任命其为足管中心主任,再在足协会员大会上走个过场,这完全是愚弄群众。另外,这项规定也违背了《意见》中“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中国足协章程》规定主席人选只能等额产生,是否体现了民主管理的要求呢?
4、中国足协大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背民间组织的本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是1993年经经贸委批准成立的中国足协会直属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目前惟一一家经营足球产业的专业公司,享有中国足球协会商务活动及俱乐部商务开发的全权代理权。”而在谢亚龙时代,福特宝公司一年能赚到一个亿。除分给各俱乐部的分红以外,这些利润有相当大一部分都给足协和体育总局了。
因此,中国足协作为我国民怨最大的一个所谓民间组织,它完全是一个欺世盗名的组织。它是我国众多自上而下官办民间组织中知名度最高的一个,它名为“协会”,实际上毫无独立性、自主性、非政府性可言,大事小情都要请示国家体育总局这个主子,完全是政府的附庸,无视会员和民众的呼声;它还随时可以以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司局级身份出现,行使着管制、监督职能。这种集众多大权于一身的二政府,对足球这个行业的发展是没有什么好处的,也与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现在,有关部门亟需按照中央关于行业协会改革的要求,倾听广大民众的呼声,尽早对中国足协这个怪胎进行改革!当然,中国足协只是一个突破口,改革了中国足协,接下来还有中国篮协、排协等等各种名不副实的“¨协”。
国际足联为什么不管中国足协
法律分析:国际足联一直坚持的一个原则是,各国足协作为国际足联的下属单位,是一个完全的民间机构,政府不能干预足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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